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条件情形及期限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填《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注销税务登记所需材料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4、其他有关资料。
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到办税服务厅(分局、所)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先行办理下列事项:
(1)持《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发票到办税服务厅(分局、所)办理缴销发票手续;
(2)到办税服务厅(税分局、所)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事项。
2、受理
办税服务厅(分局、所)查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附送资料,审核无误后,转登记征收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复核。
3、审查复核
税务注销登记申请受理后,税务机关将进入审查阶段,根据是否存在疑点而决定是否进行调查,核实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等,税务机关将根据调查巡查反馈情况决定是否注销税务登记;分别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中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栏、缴销发票情况栏、税务检查栏签注明意见;无误的,转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审批。
4、审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对《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审核。审核无误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后,转交登记部门注销;不符合注销条件或有疑问的,应责成相关部门尽快查明落实,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中签注意见,转交登记部门注销。
税务局作出决定后将根据决定制作并发放相关通知书,发放通知书为《注销税务登记完结通知》的即为办理完结注销税务登记。
注:具有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福利企业等相关资格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先办理相应资格的取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