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注销需提供的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电脑打印,注明变更事项或注销原因,加盖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3、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或注销的批复文件;
4、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6、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章程;
备注:一、第3-6项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注销只需提交第1-4项的资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受理后30天内向外汇局申请变更外汇登记;
四、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办理清算汇出手续,注销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后,注销外汇登记。
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申请。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汇资函字【1996】第187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汇发【2003】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