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以及《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二、食品经营许可发放的原则
1.新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2.现行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
3.现行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
4.现行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
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继续有效,不需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的经营者,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食品经营许可的对象和范围
凡在我市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含食品经营项目的,不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后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址一证”,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企业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仅由分支机构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该企业可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但下列情形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
2.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3.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的;
4.本身不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市场主办者、食品展销会主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摊贩以及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许可管理,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市局、各所(分局)事权的划分
1、市局负责受理核发本辖区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各所(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各所(分局)受市局委托负责受理核发各自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食品经营许可,并协助市局共同做好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场核查工作。
五、申办食品经营许可的途径
1.下载并登录火狐浏览器或IE10浏览器,登录“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审批端)”(培训版网址:
2.企业和个体户申报:下载并登录火狐浏览器或IE10浏览器,通过“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申报端)”,提交申请资料(网址:提交成功后,打印相关资料到浏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本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劳动中路208号307室)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劳动中路208号804室)办理。
六、申办食品经营许可的项目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不含酒类);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不含酒类);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它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含饮料现榨、不含饮料现榨);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七、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一)新设、换证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设备工具清单等;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场所具体方位图及文字说明;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图及文字说明等文件;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共性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处理制度;食品销售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从事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餐饮服务经营者:场所、设施及用具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留样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饮品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设备清洗消毒等维护记录的公示制度);
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
7.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提供网店地址和网店截图。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需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仓库使用证明。租用仓库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饮品制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设备清洗消毒等维护记录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以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食品生产资质合法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二)申请变更或备案
食品经营许可(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1、变更(备案)的情形:
1)经营者名称;
2)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住所;
5)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6)主体业态;
7)经营项目;
8)外设仓库地址及名称;
9)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0)食品安全设施设备。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变更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使用证明。仓库地址名称变化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身份证明。
变更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的,应当提交新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供与新的食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流程图及文字说明;经营项目减项的,可不提供。
(三)申请延续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设备工具清单等;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
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许可项目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6.与延续食品经营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补证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3.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4.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五)申请注销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八、许可申请材料的说明
1.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格式要求准确、规范、完整填写申请事项相关内容。应使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也可以打印,但签字必须由本人书写,不得打印。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有权更正人可以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5.经营者名称按照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登记证书上的名称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机关、事业单位与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上标注的名称一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上标注的一致。
6.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的填写,有社会信用代码的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登记证书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的申请人,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的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承诺(声明)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列的食品行业禁业情形,并由本人签名。
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境内人员应为身份证复印件,境外人员应为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其他:
1、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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