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续、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都在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一、办理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经营场所所在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办理: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中、小学校周围;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二、办理准备材料
1、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负责人照片;
5、经营地址使用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审批机关办证窗口提出办理申请,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出办理申请时,应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
3、审批机关依法作出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当场办结的,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审批机关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审批机关作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审批机关作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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