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浦东公司注册 >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浦东公司注册 > >

科技公司注意啦!相关的税收政策怎能不知?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近年来,中国科技行业继续快速发展,万物互联时代给了中国弯道超车的机会。今天,小编就变身科技精英,给大家伙说说这几年来科技圈的关键词,顺便补充补充税收知识~

  

  科技圈关键词大盘点

  ——人工智能(AI)

  人工智能(AI)其实并不是这几年的产物,早在1956年的DARTMOUTH学会上就有人提出过这个概念,不过受限于技术,主要表现在科幻电影当中。在未来,AI对于每个用户来说,都可以以助手管家的形式存在,它无时不刻不在我们身边,不拘泥于音箱、电视或者其他什么产品上面,或者在电脑上、在手机上、在汽车里、甚至在我们的床边。

  ——5G

  5G,第五代移动电话行动通信标准,也称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实际上,5G是为了终端和终端之间快速通信设立的标准,并非只是人和移动终端,它将会为我们的生活和万物互联带来巨大的变革和促进。现在较热门的自动驾驶技术需要的是大量精准时效性的通讯,道路和车辆、车辆和车辆等等并非4G网络所能够承受,5G为这些带来了可能性。

  ——无人经济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越来越多的行业正在一步一步向着“无人”方向发展。 百度无人驾驶汽车、京东无人快递车、无人收银便利店、无人超市……“无人经济”正悄然兴起。时代在变迁,经济在变革,科学技术为人们带来的改变是巨大的,对普通消费者而言,这些新型的技术被不断应用在日常生活场景中,就像是在告诉人们“未来已来”。

  可以说,“科技”这个词还将成为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热门话题。近年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生力军,要想实现更好的发展,就必须增强对自身核心竞争力的认知,其中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非常重要。下面,小编要说一说这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以前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对已形成无形资产摊销的能否适用新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的规定,将享受此项政策的无形资产界定为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其中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也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在上述期间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

  举个栗子

  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能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核定征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

  哪些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得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上述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得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优惠。

  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需要去税务部门备案吗?

  需要什么资料?

  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行备案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的入库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其他备案及留存备查资料等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规定执行。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内容,如果对以上内容有任何疑问,请与我司取得联系,问您进项详细内容的解答。



© 2009-2020 上海协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免费电话:400-018-0990   左经理